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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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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德良诉被告刘宽、刘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849号 原告刘德良。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俊丽,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宽,系刘德良之子。 被告刘璐,曾用名刘云,系刘德良之女。 本院在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849号

原告刘德良。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俊丽,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宽,系刘德良之子。

被告刘璐,曾用名刘云,系刘德良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良诉被告刘宽刘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刘德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良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宽、刘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德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刘德良承担。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刘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