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红民一初字第1849号 原告刘德良。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俊丽,河南咸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良诉被告刘宽、刘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刘德良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良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宽、刘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德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刘德良承担。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代书 记员 刘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