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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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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胡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胡某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甲,男,5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280号

原告某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

被告某甲,男,57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鹏

审 判 员  马海民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