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胡安奇,男,1965年出生,汉族。
被告刘乐展,男,198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奇诉被告刘乐展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刘乐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奇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安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胡安奇负担。
审 判 长 叶 鹏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杨利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