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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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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奇与刘乐展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胡安奇,男,1965年出生,汉族。 被告刘乐展,男,198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奇诉被告刘乐展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胡安奇,男,1965年出生,汉族。

被告刘乐展,男,198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安奇诉被告刘乐展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安奇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刘乐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奇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安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胡安奇负担。

审 判 长  叶 鹏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杨利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