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张钢要,男,1979年生,汉族。
被告马英英,女,1984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钢要诉被告马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钢要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马英英的诉讼。
本院认为,张钢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钢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张钢要负担。
审 判 长 孙 民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