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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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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钢要与马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张钢要,男,1979年生,汉族。 被告马英英,女,1984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钢要诉被告马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钢要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张钢要,男,1979年生,汉族。

被告马英英,女,1984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钢要诉被告马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钢要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马英英的诉讼。

本院认为,张钢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钢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张钢要负担。

审 判 长  孙 民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