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578号
原告文天照,男,195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双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表人丁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天照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宝丰石油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天照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宝丰石油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文天照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天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文天照负担。
审判长 叶 鹏
审判员 马海民
审判员 牛克横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