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90号
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海民
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
代理审判员 高 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