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劳初字第88号
原告李汉民,男,195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德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民诉被告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民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汉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汉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李汉民负担。
审 判 长 叶 鹏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