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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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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柳某某,女,1933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柳某某,女,1933年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海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