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小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远东,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辉、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小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5)原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小强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知信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亦同意由双方私下和解解决。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小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2393.5元,由上诉人原小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