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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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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兵与宋正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李延兵,男,1976年出生,汉族。 被告宋正方,男,1980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兵诉被告宋正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李延兵,男,1976年出生,汉族。

被告宋正方,男,1980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兵诉被告宋正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