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宝民初字第1371号
原告李延兵,男,1976年出生,汉族。
被告宋正方,男,1980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兵诉被告宋正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