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申武松,男,1965年出生,汉族。
负责人李超。
被告李超,男,40岁,汉族。
被告韩五星,男,1978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马营,男,1968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国平,男,52岁。
原告申武松诉被告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李超、韩五星、赵马营、赵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武松撤回对被告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李超、韩五星、赵马营、赵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0元,减半收取3940元,由原告申武松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人民陪审员 姚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跃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