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申武松与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李超、韩五星、赵马营、赵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申武松,男,1965年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超。 被告李超,男,40岁,汉族。 被告韩五星,男,1978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马营,男,1968年出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申武松,男,1965年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超

被告李超,男,40岁,汉族。

被告韩五星,男,1978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马营,男,1968年出生,汉族。

被告赵国平,男,52岁。

原告申武松诉被告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李超、韩五星、赵马营、赵国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武松撤回对被告河南宏超实业有限公司、李超、韩五星、赵马营、赵国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0元,减半收取3940元,由原告申武松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人民陪审员  姚琳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跃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