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郭庆花,女,1953年出生,汉族。
原告郭建可,女,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庆花,系原告郭建可母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冠亚,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郭庆花、郭建可诉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庆花、郭建可撤回对被告宝丰县杨庄镇柳沟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郭庆花、郭建可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