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立
审 判 员 叶 鹏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书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