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宁俊锋,男,汉族,1957年生。
原告王金花,女,汉族,1957年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姬玉卿,男,汉族,1950年生。
法定代表人孙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双鹏,男,汉族,1966年生,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俊锋、王金花诉被告平顶山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俊锋、王金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俊锋、王金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俊锋、王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宁俊锋、王金花负担。
审 判 长 叶 鹏
审 判 员 陶金华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