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044号
被告余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