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64号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