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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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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志强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