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18号
被告赵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志强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晓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