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24号
代表人沙二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男,1980年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淑杰,男,1976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诉被告张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淑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淑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