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26号
代表人沙二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媛,女,1986年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莉,男,1980年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晓燕,女,1978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诉被告樊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樊晓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樊晓燕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鹏
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松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