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宋白妮,女,194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绍,男,汉族,系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增伟,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男,汉族,系河南省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白妮诉被告李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白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白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宋白妮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杰
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
人民陪审员 孙振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