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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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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白妮与李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宋白妮,女,194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绍,男,汉族,系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增伟,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男,汉族,系河南省宝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宋白妮,女,194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绍,男,汉族,系河南省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增伟,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永强,男,汉族,系河南省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白妮诉被告李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白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白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宋白妮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杰

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

人民陪审员  孙振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