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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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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甲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出生。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2006年出生。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1971年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2000年出生。

原告某甲,女,汉族,2006年出生。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1971年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某甲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