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91号
委托代理人王玲珑,男,1966年出生,汉族。
被告周太营,男,196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涛诉被告周太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洪涛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杰
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
人民陪审员 孙振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