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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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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涛与周太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郑洪涛,男,195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玲珑,男,1966年出生,汉族。 被告周太营,男,196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涛诉被告周太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891号

原告洪涛,男,195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玲珑,男,1966年出生,汉族。

被告周太营,男,196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诉被告周太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洪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洪涛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杰

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

人民陪审员  孙振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