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孙富珍,女,汉族。 被告谢绍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富珍诉被告谢绍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富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富珍承担。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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