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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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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月辉与张英英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月辉,女,汉族,住宝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英英,女,汉族,住宝丰县。 再审申请人马月辉因与被申请人张英英合同纠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月辉,女,汉族,住宝丰县。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英英,女,汉族,住宝丰县。

再审申请人马月辉因与被申请人张英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二终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月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对马月辉申请调取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调查收集,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月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马月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未提供证据证明。经审查原审卷宗,马月辉原审并未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且其该理由所指向的证据也并非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判令马月辉退还张英英相应转让费等并无不妥。

综上,马月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月辉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