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卿,经理。 上诉人舞钢市百货公司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2015)舞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标的是返还租赁费,该租赁协议是基于2004年6月30日非法签订的买卖协议才有了后来的租赁协议,因上述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我公司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2015)舞民立字第15号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舞钢市百货公司与李凤、李明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舞钢市百货公司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西 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 伟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沛喆(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