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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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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与张彪、张卫锋、曹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负责人耿保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彪,男,住本市卫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锋,男,洛阳市老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负责人耿保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彪,男,住本市卫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锋,男,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懿,男,现住本市湛河区。

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彪、曹懿素未谋面,没有往来,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张彪所有的豫DYE007号机动车的事实,且该豫DYE007号机动车是张彪以实际交付抵押的形式为原是上诉人单位区域代理员曹东杰所欠上诉人19万多元的债务抵押担保,并非是从被上诉人曹懿手中所借。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曹懿系原审原告张彪起诉的三被告之一,经常居住地为湛河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张彪选择向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军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