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81号 法定代表人荣中锋,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总经理。 原审被告舞钢市农村饮水安全建管局,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冶耀辉,局长。 上诉人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710-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欠款问题;2、被上诉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滑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之一舞钢市农村饮水安全建管局住所地为舞钢市,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选择向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河南荣光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曲彤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