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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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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先、王玉枝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国先,男,住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枝,女,住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李国先、王玉枝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4号不予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国先,男,住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枝,女,住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李国先、王玉枝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2014年10月15日,张伟娜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舞钢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请求,但张伟娜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汤俊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本案与上一案件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当事人均不相同,不属重复起诉,且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张伟娜与汤俊生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故作为从合同的《财产抵押协议书》也无效,(2015)舞民立字第15号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26日,汤俊生、张伟娜、李国先、王玉枝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汤俊生向张伟娜借款14725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至6月25日,李国先、王玉枝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同日,李国先、王玉枝与张伟娜签订财产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李国先、王玉枝为汤俊生的债务向张伟娜提供财产抵押,将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北段东侧原锅炉安装公司抵押给张伟娜。因汤俊生、李国先、王玉枝未按时偿还借款,张伟娜起诉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舞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抵押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张伟娜在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2015年8月24日,李国先、王玉枝起诉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伟娜签订的财产抵押协议书无效。因张伟娜已持抵押协议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李国先、王玉枝要求确认该抵押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与(2014)舞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抵押协议有效、允许实现抵押权的结果相冲突,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李国先、王玉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西  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  伟  杰

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沛喆(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