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94号 代表人:杨保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男,汉族,农民,住叶县。 委托代理人:暴吞,男,汉族,农民,住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喜东,男,汉族,工人,住叶县。 委托代理人:王月民,男,汉族,干部,住叶县。 再审申请人叶县任店镇寺庄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王喜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4)叶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叶县任店镇寺庄西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艳丽 审判员 陈国锋 审判员 徐冠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