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红耀,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良,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再审申请人孙红耀因与被申请人李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红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艳丽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