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岳连英,女,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岳连英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立初字第9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中宅基地权属明确,一审立案时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一审裁定认定权属不明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立案登记制度的精神,故(2015)新立初字第9号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连英诉党长征、李军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岳连英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其为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故无法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岳连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西 斌 审 判 员 赵 明 助理审判员 崔 伟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沛喆(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