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甄新昌,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荣堂,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丁欣,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王海燕,女,蒙古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再审申请人甄新昌因与被申请人宁丁欣及原审被告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甄新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