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贞,女,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熊贞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立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贞的起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对熊贞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