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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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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贞不服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贞,女,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熊贞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立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熊贞,女,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熊贞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立初字第1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的实质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贞的起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对熊贞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西斌

审 判 员  赵 明

助理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