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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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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某某,女,1993年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