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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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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园与刘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李真真,系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1978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李真真,系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磊,男,1978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园诉被告刘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被告刘磊的地址多次查找无果,后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派出所证明,该辖区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9元,退还宝丰县周庄镇金色摇篮幼儿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世深

代理审判员  姚向阳

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