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7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胡传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都中泰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