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兰平,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传刚,经理。
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东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