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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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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诉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王艳花、王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4号 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峰松。 被告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 被告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霖。 被告王艳花,女,汉族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4号

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峰松。

被告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峰。

被告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祥霖。

被告王艳花,女,汉族。

被告王宏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担保中心诉被告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王艳花、王宏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90078.6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洛阳恒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神鸿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王艳花、王宏峰、银行存款4090078.67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