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66号
原告王冠通,男,汉族。
被告田聚仓,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通诉被告田聚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屈爱国、李翠丽自愿以本人自有财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田聚仓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屈爱国;
三、查封案外人李翠丽所有豫CFV921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