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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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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岩岩诉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3号 原告郭岩岩,男,汉族。 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 被告王红,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岩岩诉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红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3号

原告郭岩岩,男,汉族。

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

被告王红,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岩岩诉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红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自愿以自有车辆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红银行存款27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郭岩岩名下所有豫CUT115号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