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3号
原告郭岩岩,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
被告王红,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岩岩诉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原告自愿以自有车辆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洛阳宇航员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红银行存款27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郭岩岩名下所有豫CUT115号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