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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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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克诉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7号 原告鲁克,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梁晓洁,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7号

原告鲁克,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梁晓洁,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总经理。

被告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晓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克诉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李军伟以其所有的豫C91766的小型宝马轿车为原告鲁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军伟所有的豫C91766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体乾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