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7号
原告鲁克,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
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梁晓洁,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总经理。
被告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晓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克诉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李军伟以其所有的豫C91766的小型宝马轿车为原告鲁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国平、梁晓洁、张建国、洛阳曌福睿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德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李军伟所有的豫C91766小型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体乾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