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61号
原告高晓伟,男,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刘毓国,男,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唐馨,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伟诉被告刘毓国、唐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晓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及其妻子李娟萍以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毓国、唐馨银行存款6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高晓伟及其妻子李娟萍(身份证号411223197506016523)共同所有的位于洛阳新区望春门街与政和路东北角天元在水一方小区6-3-1001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