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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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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涧西区安昌劳保手套经营部诉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6号 原告涧西区安昌劳保手套经营部,住所洛阳市涧西区武,经营人蒋秀梅,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6号

原告西区安昌劳保手套经营部,住所洛阳市西区武,经营人蒋秀梅,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洛阳市双勇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涧西区安昌劳保手套经营部被告洛阳市双勇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被告公司长期无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涧西区安昌劳保手套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涧西区安昌劳保手套经营部承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