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2号
原告张会良,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良诉被告丰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会良负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