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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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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会良诉被告丰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2号 原告张会良,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丰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合欢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良诉被告丰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2号

原告张会良,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丰球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合欢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良诉被告丰球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会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会良负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