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12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帮,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陈彦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