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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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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金莲诉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周金莲,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莲诉被告洛阳市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金莲,女,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莲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被告公司长期无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金莲承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