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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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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诉杨海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亚静,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亚静,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海辉,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陈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