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37号 法定代表人赵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亚静,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杨海辉,男,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为325元,由原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陈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