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58号 原告梅莉霞,女,汉族。 原告梅建森,男,汉族。 被告梅留森,男,汉族。 被告梅彩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莉霞、梅建森诉被告梅留森、梅彩霞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梅莉霞、梅建森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莉霞、梅建森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