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35号
原告:黄友库,男,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侯喜莲,女,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陈玲子,女,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赵珏,男,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友库诉被告王宏伟、侯喜莲、陈玲子、赵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友库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宏伟、侯喜莲、陈玲子、赵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友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友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黄友库负担。
审 判 长 赵保健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