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号
原告:杨民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豹,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生诉被告郭小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民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民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民生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民生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