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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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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民生与郭小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号 原告:杨民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豹,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生诉被告郭小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民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号

原告:杨民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小豹,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民生诉被告郭小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民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民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民生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民生负担。

审  判  员 赵玲玲

责任编辑:国平